中国音乐剧协会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20-05-19 15:10:19   浏览:7593次  
中国音乐剧协会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为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思想,为中国原创音乐剧艺术建功立业,推进新时代青少年美育教育,改革加强国际间的文化艺术交流合作,让更多国家的

中国音乐剧协会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为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思想,为中国原创音乐剧艺术建功立业,推进新时代青少年美育教育,改革加强国际间的文化艺术交流合作,让更多国家的人民了解中华民族文化艺术,为提升中国文化艺术在世界艺术领域的地位,努力做出贡献。按照《中国音乐剧协会章程》精神,特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全称为:中国音乐剧协会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简称:艺教委
第二条: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是由从事艺术教育的专家学者、资深媒体人及常年从事文化艺术教育交流的资深人员组成。
第三条: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的办会宗旨是:发展中国原创音乐剧艺术事业,深化青少年艺术教育研究和实践,加强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合作与项目开发,让世界了解中华民族文化艺术,为提升中国文化艺术在世界艺术领域的地位,增强文化自信。
第四条: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隶属于中国音乐剧协会并在协会的统筹领导下,按照国家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规定和本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筹备工作及运营管理。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五条: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
1. 深度探讨如何用音乐剧的形式去提升青少年综合素质、开发青少年的艺术感悟能力,培育青少年艺术鉴赏水平,从而坚定青少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音乐伴随他们身心健康的成长。
2.举办全国性(国际性)音乐剧及其他艺术品类的艺术教育、文化艺术展演以及其他对外文化合作、交流等活动。
2.组织音乐剧及其他艺术品类的综合艺术表演专业培训、测评及能力认证业务,研讨、咨询服务。
3.专注办好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的官方网站,承接各会员单位委托的相关业务及文化交流活动。
4.在青少年人群中传承中华传统文化,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
5.吸收教育机构、艺术团体、文化类公司、个人成为“艺教委”会员单位、会员,举行系统内艺术交流、专业培训、比赛等活动。
第六条:组织艺术家、艺术教育专家及相关学科研究人员深入基层及学校进行各种艺术教育方面的学习和研讨,召开各类相关学术论坛、研讨会,举办各种旨在培养艺术新人的讲座、展演等。
第七条:组织各种形式的艺术实践活动和优秀作品展览、展演活动,为国家推介优秀人才。
第八条:积极开展国际艺术交流活动,增进中外艺术界的友谊和合作,向世界展示和传播中国的先进文化及优秀艺术作品。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九条:结合中国音乐剧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设置的情况,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需向中国音乐剧协会提出名称设置:领导机构、人员名单,提交中国音乐剧协会通过生效。
第十条: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接受中国音乐剧协会领导,中国音乐剧协会有各专业委员会设置、取消、变更的权力;有对各专业委员会人员变更、增加、取消的权利。
第十一条:主任、副主任及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心音乐剧艺术事业,从事艺术创作、研究、教育、评论、组织活动等方面的工作,取得显著业绩;
2.关注中国艺术的发展命运,对中国艺术教育发展前景有独到见解,并热心文化传承,具有卓越组织才能者;
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和委员组成情况,设主任一名、副主任4人、秘书长一名,委员会负责人为康晓梅、秘书长为王庆发,秘书长主要协助康晓梅工作并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主任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全体大会或常务会议,
2.履行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相关工作领导职责,
3.决策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人、财、物等重要管理工作,
4.代表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监督各行政部门的工作进展及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根据业务需要,特设四个办事机构即:办公室、培训部、活动部及联络部并各设负责人一名。
第十五条: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荣誉、名誉职务及聘请顾问。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成员需按时参加委员会举办的各项集体会议和活动,对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参加委员会活动者,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要在每年初、末将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将工作总结和委员履职情况上报中国音乐剧协会并每年度至少举办2次以上综合艺术交流展演活动。
第十八条: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大力倡导德艺双馨、积极组织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每年末,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应将该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委员参加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的活动、社会公益事业、个人突出艺术成绩等方面情况报中国音乐剧协会,并向中国音乐剧协会报告。
第五章: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内部召开会议、开展业务活动可根据需要自行计划实施。
第二十一条:若开展面向社会的音乐剧综合艺术交流、展演、研讨、交流等活动,须提前向中国音乐剧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工作考评
第二十二条: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应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和考评措施,建立委成员履职档案,鼓励委员积极履职,争做贡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如终止活动或解散,需经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由主任确定人选组成清理小组处理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中国音乐剧协会核准批复之日起生效。

                       中国音乐剧协会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
                                201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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